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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全面解读:城乡合作医疗
什么是城乡合作医疗?
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2003年10月份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文件中提出来的。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旨在帮助解决城乡居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参加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有什么好处?
一是门诊医药费凭卡给一定比例的优惠,避免“小病不治,大病硬拖”的现象,切实改善参合者的健康状况;
二是参合者一旦因病住院,所花医药费可按比例得到报销,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2年为参合人员免费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四是参合人员除享有合作医疗补偿外,还可申请政府大病医疗救助。
城乡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2011年筹资标准:一档150元/人·年和二档240元/人·年。其中:参保居民个人筹资一档30元/人·年,二档120元/人·年;财政对参保居民均“普补”120元/人·年。
凡“特补”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年满60周岁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低收入老人、中年丧子的独生子女父母、经市级鉴定节育手术远期并发症患者和因各种疾病无生育能力并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居民医保一档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特补”对象给予20元/人补助;参加二档除在乡老复员军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特补”对象给予60元/人补助。
哪些费用不属于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违法乱纪、犯罪引起的相关住院费用、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医学美容、已获赔偿的医疗事故、工伤、交通事故以及不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一切费用(目录外药品诊疗等)不列入补偿范围。
已经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还可以参加合作医疗?
已经享受公费医疗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再参加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违规参保,不能重复报销),但已参加其它商业保险(如学生平安保险等)的可以参加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报销时需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发票原件遗失凭发票存根联加盖医院财务章及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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